2005年4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更改子女姓名需经协商
  李先生问:我于2000年离婚,儿子现由前妻抚养,不久前,前妻把儿子的姓氏改随她姓,前妻是否有擅自改动的权利?
  本报作答:《婚姻法》规定:“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。”但在夫妻离婚后,更改孩子的姓名应该协商一致,如果子女有一定表达能力,还应该征求子女意见,否则不能随意更改。